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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1 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用於與其 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比例不得低於:
(A)50%
(B)60%
(C)70%
(D)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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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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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Lai 國三下 (2016/12/26)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一、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二、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三、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或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或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五、其基金及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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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教育、文化、公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