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傷害醫療(日額型)附加條款,被保險人因意外導致骨骼龜裂但未住院時,保險公司給付之
傷害醫療保險金為何?
(A)按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
(B)按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四分之一
(C)按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八分之一
(D)不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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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143), C(252), D(93), E(0) #2342480
統計: A(180), B(143), C(252), D(93), E(0) #2342480
詳解 (共 4 筆)
#4580227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日額型)(乙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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