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旅行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之,由交通部觀光局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 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 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旅行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之,由交通部觀光局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 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 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七、曾經營旅行業受撤銷或廢止營業執照處分,尚未逾五年者。
11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為旅行業之董事? (A)使用票據經拒絕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