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綜合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多少元?
(A) 6 千萬元
(B) 5 千萬元
(C) 3 千萬元
(D) 2 千 5 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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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17), C(267), D(41), E(0) #1765859
統計: A(137), B(17), C(267), D(41), E(0) #1765859
詳解 (共 4 筆)
#4799311
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11 條
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規定如下:
一、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綜合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甲種
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業在
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六十萬元。但其原資本總額,已達
增設分公司所須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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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3128
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11 條
旅行業實收資本總額 新臺幣不得少於
綜合旅行業3000萬元。
甲種旅行業600萬元。
乙種旅行業120萬元。
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 須增資新臺幣
綜合旅行業 150萬元
甲種 100萬元
乙種 60萬元
但其原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公司所須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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