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46 條及第 47 條規定,處分書之製作、送達、受處分人申請復查及海關所 作復查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無須製作處分書
(B)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第 46 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 45 日內,依規定 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C)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 2 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必要時, 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延長以 1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2 個月
(D)海關所作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送達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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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26), D(5), E(0) #345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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