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的代位,有關保險代位求償權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須要保人對加害的第三人依法有賠償請求權
(B)保險人應於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後,始取得代位權
(C)代位求償的數額,以不超過其所賠償的金額為限
(D)若第三人為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員工,則保險人無代位權,但出於其故意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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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6), B(28), C(32), D(32), E(0) #2012637
統計: A(326), B(28), C(32), D(32), E(0) #2012637
詳解 (共 2 筆)
#4732667
第53條(保險人之當然代位權)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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