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 第五節 遺屬年金給付第四十條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A)(一)無謀生能力。(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 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B)(一)未成年。(二)無謀生能力。(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
國民年金法 第五節 遺屬年金給付第四十條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A)(一)無謀生能力。(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 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B)(一)未成年。(二)無謀生能力。(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 本工資。(C)四、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 之基本工資。 (D)五、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未成年。(二)無謀生能力。(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 本工資六、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未成年。(二)無謀生能力。(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適用範圍、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四十一條依前條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
11 國民年金法之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下列何者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