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法
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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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團體協約關係人,於勞動契約終止後幾個月內仍不行使其由團體協約所得勞動契約上之權利者,不得再 行使?
團體協約法 第 22 條
團體協約關係人,如於其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拋棄其由團體協約所得勞動契約上之權利,其拋棄無效。但於勞動契約終止後三個月內仍不行使其權利者,不得再行使。受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因勞工主張其於團體協約所享有之權利或勞動契約中基於團體協約所生之權利,而終止勞動契約者,其終止為無效。
(A)12 個月(B) 6 個月(C) 3 個月(D) 9 個月
11 團體協約關係人,於勞動契約終止後幾個月內仍不行使其由團體協約所得勞動契約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