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大陸地區人民某甲在臺灣設戶籍未滿 7 年,得從事下列何種職務或工作?
(A)公營事業總經理
(B)公職候選人
(C)組織政黨
(D)私立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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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8), C(11), D(2089), E(0) #651703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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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21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 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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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1127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1條
第1項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B)、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A)組織政黨(C);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第2項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D)、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第3項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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