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審計法有關核定財務責任之規定,主要包括下列那些?①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
任,非經法院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②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 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③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 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④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 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 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A)①③④
(B)②③④
(C)②④
(D)①③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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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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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六章-核定財務責任 第71條...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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