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我國政府得制定關於領海無害通過的法令範圍,不包括下列何項?
(A)保護電纜和管道
(B)養護海洋生物資源
(C)保全我國環境,並防止、減少和控制環境可能受到的污染
(D)在我國領海內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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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33), C(18), D(136), E(0) #1215752
統計: A(40), B(33), C(18), D(136), E(0) #1215752
詳解 (共 2 筆)
#2673311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8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無害通過︰
一、對中華民國主權或領土完整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二、以武器進行操練或演習。
三、蒐集情報,使中華民國防務或安全有受損害之虞者。
四、影響中華民國防務或安全之宣傳行為。
五、起落各種飛行器或接載航行裝備。
六、發射、降落或接載軍事裝置。
七、裝卸或上下違反中華民國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或環 保法令之商品、貨幣或人員。
八、嚴重之污染行為。
九、捕撈生物之活動。
十 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
十一、幹擾中華民國通訊系統或其他設施或設備之行為。
十二、與無害通過無直接關係之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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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8989
第 11 條
中華民國政府得對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定關於領海無害通過的法令︰
一、維護航行安全及管理海上交通。
二、保護助航設備和設施,以及其他設備或設施。
三、保護電纜和管道。
四、養護海洋生物資源。
五、防止及處罰違犯我國漁業法令之行為。
六、保全我國環境,並防止、減少和控制環境可能受到的污染。
七、防止及處罰未經許可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
八、防止及處罰違犯中華民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令之行為。
九、防止及處罰與無害通過無直接關係之其他行為。
前項關於領海無害通過的法令,應由行政院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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