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火災保險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其法律效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2 個月後,被保險人得請求交付最高保險金額
(B)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1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保險人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C)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2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
償金額
(D)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15 日後,加給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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