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債臺高築,對於已積欠之債務無法清償,為避免名下唯一的一塊 A 地被債權人查封拍賣,與乙作成通 謀虛偽買賣,並將 A 土地移轉登記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若乙將 A 土地出賣給惡意第三人丁,則乙與丁之買賣契約無效
(B)若乙將 A 土地出賣給善意第三人丁,則乙與丁之買賣契約無效
(C)甲得請求乙塗銷登記
(D)在甲行使撤銷權之前,乙為 A 土地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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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4), B(38), C(973), D(193), E(0) #858516

詳解 (共 9 筆)

#1111064
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本題,甲與乙做成通謀虛偽買賣,買賣契約當然無效,此與得撤銷之法律行為經撤銷視為自始無效者有別,故虛偽買賣雖避免A地被債權人查封拍賣,非民法244條所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行為。(50年台上字第547號判例參照)因此,D選項為錯誤。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乃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亦為無效。甲與乙做成通謀須為買賣並將A土地移轉登記給乙,因無效乃自始當然確定無效,因此,甲仍為該土地的所有權人,自可依民法第767條第一項前段請求乙塗消登記。故,選項C為正確。

至於選項A錯誤,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不得以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丁為惡意的第三人,基於債之相對性,乙丁間的買賣契約有效,惟甲得以民法第87條但書向丁主張,其與乙之間的買賣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買賣契約無效物權契約亦為無效,依同法第767條請求返還該筆土地。

選項B亦是錯誤,基於債之相對性,乙丁間的買賣為有效。而基於保護交易安全,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為對抗效,丁為善意第三人應受保護,甲不得據以與乙間通謀虛偽買賣,請求其返還該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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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79
謝謝你願意與我一起討論,我們互相幫忙,能跟你一起學習真好。

一、乙丁的買賣A地契約因債之相對性的緣故,契約有效。
二、甲乙間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本文參照),因此甲乙之間的買賣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也無效,此時實質上A地的所有權人仍為甲,甲可本於所有權人的地位,依民法第七六七條第一項前段物上返還請求權,向乙主張請求塗消A土地登記。
三、法律為保障交易安全,民法八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通謀虛偽表示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即本題甲乙間以外之人,丁。所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指善意第三人得主張其無效,但亦得主張其為有效;主張其有效時,則表意人不得以無效加以對抗。本題中,丁如果為善意,不知情甲乙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則其可主張與乙之間的買賣契約不僅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亦為有效,甲便無法向丁依民法第八七條第一項但書,以其與乙之間的通謀虛偽,無效來對抗丁;丁如果為惡意,則甲便可依該條向其對抗。又,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無效乃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無效來對抗丁,因此,乙丁間的買賣契約雖然成立,但因丁為惡意第三人,甲可向其主張移轉A地物權行為無效,據以民法第767條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或是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丁返還A地。

另,民法第八七條是意思表示有無瑕疵的問題,非為請求權基礎。向對方要東西還是要依據請求權,即契約、類似契約、無因管理、物上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請求權來向他方請求返還或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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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389
買賣契約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乙出賣A地於丁...
(共 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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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824
求教請問( a選項)
丁為惡意第三人 亦為知情之第三人
甲乙通謀虛偽買賣 丁知情 那麼乙將A地出賣於丁
不就當然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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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492
感謝1F詳盡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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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828
找到依據C.土地登記規則§143+§7,+民事訴訟法254V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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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5
謝謝2F阿瑋。但是我不理解是A.對惡意第三人依§767請求權,但請求之前意思表示算有效嗎?再者C.塗銷登記是依§767或87II其他法律? 因為小妹甫自修民法,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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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836
因為法院不管土地塗銷登記,又地政機關需要有法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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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1618

補充

善意第三人丁得主張契約有效,賣方乙轉為有權處分

或善意第三人接受契約無效,依民法第801 、948條,縱讓與人乙為無權處分,受讓人丁仍得主張善意受讓制度受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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