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有 A 地,並在 A 地上建築 B 屋,惟於施作過程中不小心將 B 屋逾越建 至鄰地所有人乙之 C 地上,乙雖知情,惟乙平時看甲不順眼,想讓甲損失 慘重因此未告知甲,直至 B 屋建完後始向甲依民法第 767 條請求拆屋還 地。又甲之 A 地上種有蘋果樹若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向甲依民法第 767 條請求拆屋還地,應有理由
(B)若甲所有之蘋果落於乙之土地上,則蘋果之所有權歸屬於乙
(C)乙不得向甲依民法第 179 條請求支付其逾越地界之不當得利
(D)法院對於 B 屋是否需移去或變更無裁量之權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52), C(11), D(1), E(0) #3865339
統計: A(5), B(52), C(11), D(1), E(0) #3865339
詳解 (共 2 筆)
#7399012
- ❌ (a) 乙向甲依民法第 767 條請求拆屋還地,應有理由
- 錯誤原因:根據《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本題中乙「知情卻未告知」,屬於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因此乙不得依第 767 條請求拆屋還地。
- (b) 若甲所有之蘋果落於乙之土地上,則蘋果之所有權歸屬於乙
- 正確原因:根據《民法》第 798 條(果實自落權)規定:「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其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因此,甲的蘋果自然落於乙的私有土地上,法律上該蘋果的所有權歸屬於乙。
- ❌ (c) 乙不得向甲依民法第 179 條請求支付其逾越地界之不當得利
- 錯誤原因:雖然乙因為知情不即異議而失去了「請求拆屋還地」的權利(《民法》第 796 條),但甲越界佔用乙的土地仍屬於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乙受有損害。乙仍然可以依法向甲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民法》第 179 條)。
- ❌ (d) 法院對於 b 屋是否需移去或變更無裁量之權限
- 錯誤原因:根據《民法》第 796-1 條第 1 項規定,不論鄰地所有人是否知情,法院在審理越界建築案件時,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之利益,免除房屋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這賦予了法院變更或免除拆除的裁量權,並非完全無權限。
0
0
#7360909
第 796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第 798 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