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17條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戶籍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6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遷入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11 申請人應向下列何機關辦理遷入登記? (A)遷出地分駐(派出)所或警察局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