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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 - 藥事行政與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1 藥師白天親自主持藥局之業務,晚上到醫院大夜班執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違反藥事法 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B)兩者工作皆屬於調劑作業故不違法
(C)違反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爲限,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D)違反藥師法,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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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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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2時 ,已有 1 則答案
祝福大家心願得償uvu 大一上 (2023/05/12):
法條有改囉!

此題違反藥師法第11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原法條:
 藥師法 EN
第 11 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後來有申請釋憲、此法條違憲!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解釋文: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改制前之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一日衛署醫字第一○○○○○七二四七號函限制兼具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其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限,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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