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的保險人書面詢問,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 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時,以保險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多久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 過多久,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A)一個月,一年
(B)一個月,二年
(C)二個月,一年
(D)二個月,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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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11), C(7), D(7), E(0) #1509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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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4103
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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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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