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函」的規範,下列敘述錯誤的是:
(A)一般而言,可用「呈」替代「函」
(B)要求辦理復文時限,應在「主旨」中說明
(C)公布法規、人事任免、對國家元首,不屬於用函的範圍
(D)函稿之署名,為求簡化,首長職銜下僅書姓氏即可,名字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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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0), B(143), C(134), D(430), E(0) #1707783
統計: A(830), B(143), C(134), D(430), E(0) #1707783
詳解 (共 5 筆)
#2499096
公文程式條例 第2條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
用之。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故(A)錯誤
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
子文件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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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784
(A)一般而言,可用「呈」替代「函」 (不行因為對國家元首仍用(呈),國防部軍令系統行文仍依其規定外,一律用(函)或(書函)行文)
(B)要求辦理復文時限,應在「主旨」中說明
(C)公布法規、人事任免、對國家元首,不屬於用函的範圍 (除公布法規、人事任免仍用(令))
(D)函稿之署名,為求簡化,首長職銜下僅書姓氏即可,名字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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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030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
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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