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法規之層級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自治條例效力低於法規命令
(B) 憲法效力等同於法律
(C) 行政規則效力高於法規命令
(D) 自治規章效力高於法律命令
統計: A(1593), B(132), C(49), D(90), E(0) #3399608
詳解 (共 6 筆)
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行政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
中央法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地方法規: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地方制度法
第 30 條
1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2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3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4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5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第 31 條
1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
2 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3 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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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即法規命令)牴觸者,無效。」這條文明確指出,自治條例的位階在法規命令之下,不得與其牴觸。因此本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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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國家最高規範,所有法律(包括命令)均不得牴觸憲法(《憲法》第171條、第172條)。憲法效力絕對高於法律,而非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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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僅規範行政機關內部運作(如解釋函令、裁量基準),無直接對外效力,其效力低於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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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規章(如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是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其效力低於中央法律及法規命令(《地方制度法》第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