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總統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任命檢察總長,無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B)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C)總統依法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D)任命審計長,無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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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27), B(1831), C(1697), D(1268), E(0) #1357647
統計: A(4527), B(1831), C(1697), D(1268), E(0) #1357647
詳解 (共 10 筆)
#1420384
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C),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憲修第二條第二項提到: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D)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B)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一、按憲法第37條規定,應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在實施內閣制的國家,由於虛位元首制度,法律必須以元首名義頒 布之,方具有拘束全國人民之效力。所以法律案應由負實際政治責任之 內閣首長簽名,表示同意法律之公布,使得施政於法有據,以貫徹責任 政治。在另一方面,也審查元首公布法案的內容,使得總統對國會通過 的法律案,只能照樣畫押的公布。而行政院長與有關部長的副署,即承 擔法律公布的一切政治責任。同樣地,在總統發布命令亦須經過副署, 達到避免總統濫權或違法發布命令的審查功能。 然鑑於副署制係欲內閣同為負責之意,故若干總統發布之命令,並 不宜由行政院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副署,蓋其等並無從負責。職此,憲 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 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 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37條之規定。」 總此,總統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規定提名及任命檢察總長之命令, 既不屬例外無須副署之情形,則按憲法第37條規定,理應經行政院院長 副署(A)。 (出自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51ML50070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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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5444
(A)任命檢察總長,無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憲增2: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法院組織法66條: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簡單來說,檢察總長任命是經由立委同意沒錯,但因為他不是依憲法而是法院組織法,所以需要行政院長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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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5499
補充: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員-->不用經過行政院長副署
1. 司法院:大法官15人(含院長、副院長),任期8年。但並為正、副院長之大法官無任期保障。
2. 監察院:審計長、監察委員29人(含院長、副院長),任期6年
3. 考試院:院長*1、副院長*1、考試委員*19(19人是考試院組織法定的,憲增是寫"若干人"),任期6年(任期不是憲增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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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722
一樣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但重點在「依憲法」這三字。 反面解釋,不是依憲法的就得乖乖的經行政院院長 副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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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2162
回樓上27F,目前應該只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三種情形,但須注意=>只有依憲法規定,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無須行政院長副署;若是依其他法律規定,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則須行政院長副署,例如: 依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須行政院長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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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390
3情形不需副署: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EX:司考監人員
任命行政院長
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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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242
下列人員中,何者不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A)檢察總長 (B)司法院大法官 (C)參謀總長 (D)審計長
98 年 -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試題四等 #3911答案:C
國防部長->行政院長任命;參謀總長->總統直接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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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6456
檢察總長跟審計長都要立法院同意
檢察總長隸屬行政院
審計長隸屬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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