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規定,省之法律地位為:
(A)省為多餘機關
(B)省為地方自治單位並為公法人
(C)承總統之命,監督縣自治
(D)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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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208), C(89), D(1657), E(0) #245532

詳解 (共 1 筆)

#470403

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 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 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 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 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 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 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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