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2 條
凡★★★★★★★○...
十三、 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於基地四周以密閉式之鋼鐵或金屬板、木板、夾板等適當材料設置高度一‧八公尺以上定著於基地上之安全圍籬及施工安全標誌。但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設施管理辦法所訂之第一級營建工程者,其安全圍籬高度不得低於二‧四公尺。
11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規定建築物新 建、增建、改建、拆除時之施工圍籬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