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人沒有命法醫師,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事項之職權?
(A)檢察長
(B)檢察官
(C)主任檢察官
(D)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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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7), C(24), D(1054), E(0) #2052387

詳解 (共 5 筆)

#3735830

司法事務官的工作內容如下

1.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2.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3.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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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1219

檢察官會主動調查、蒐集犯罪的證據,當蒐集足夠的證據,就會將犯罪嫌疑人起訴,並在法庭上擔任原告角色。


法官僅負責依法審判

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檢察長

司法事務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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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7513
第 68 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
(共 37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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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146
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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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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