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之規定?
(A)所有權之移轉
(B)抵押權之設定
(C)地上權之讓與
(D)不動產物權之繼承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 B(67), C(16), D(273), E(0) #1218351
統計: A(12), B(67), C(16), D(273), E(0) #1218351
詳解 (共 3 筆)
#1565974
我國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範圍是:
(1)在登記錯誤的情況下,善意的買受人因相信登記而購買了不動產,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應當即時取得所有權。
(2)共同共有不動產的共有人擅自處分不動產,買受人相信其具有全部的處分權而善意購買不動產,符合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的,也即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是:(1)出讓人無處分權;(2)買受人為善意;(3)合理價格轉讓;(4)按照法律規定已經進行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
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是:受讓人即時取得轉讓的不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不符合上述要件的,不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被轉讓的不動產。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k_article.aspx?AID=A000002285
繼承當然不會有善意的問題,畢竟不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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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359
§759-1 II: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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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事實行為,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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