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連續流程履歷紀錄,應與臺灣高等檢察署通訊監察管理系統連線
(B)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可直接作為證據
(C)通訊監察之相關統計資料年報,定期上網公告並送監察院備查
(D)因違反本法規定致生損害賠償時,其賠償總額,原則按其監察通訊日數,以每一受監察人每日新臺幣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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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5), C(56), D(187), E(0) #3254972
統計: A(66), B(5), C(56), D(187), E(0) #3254972
詳解 (共 2 筆)
#6326160
第 18 條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通訊監察書之聲請、核發、執行、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之保管、使用、銷燬,應就其經辦、調閱及接觸者,建立連續流程履歷紀錄,並應與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連線。
前項其他執行通訊監察之機關每月應將所有截聽紀錄以專線或保密方式傳遞至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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