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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82339 | 科目:海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82339

年份:108年

科目:海巡法規

11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8 條規定,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其承載人員 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重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復經使用刀或槍等器械仍不能制止,並經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請問上述的重罪,不包含下列那項犯罪?
(A) 搶奪
(B)殺人
(C) 走私槍械
(D)走私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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