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對於立法機關所通過之法律案或憲法修正案,由人民以投票方式決定是否通過屬於:
(A)選舉權
(B)罷免權
(C)創制權
(D)複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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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 B(117), C(323), D(5253), E(0) #1256617
統計: A(336), B(117), C(323), D(5253), E(0) #1256617
詳解 (共 1 筆)
#2267406
創制與複決權兩者作為人民「直接立法」之方式。兩者相輔相成,又被稱為「公民投票權」,公民投票法實為一創制權與複決權之實現
| 創制權 | 複決權 |
「積極的直接立法權」 由人民取代議會制性法規,直接透過投票之方式創設中央或地方的法規,而依據人民所提之法規內容,可劃分為「原則創制」、「草案創制」兩者,而大多數國家則傾向依原則創制 | 「消極的直接立法」 當人民反對由立法機關或制憲機關所通過之法律案時,則以投票方式決定該法案是否作為法律或憲法,而複決權亦可簡單劃分為「任擇複決」與「強制複決」等兩類,任擇複決係指公民或相關有權機關要求時,交付複決之情形,而強制複決則是指由議會通過之法案仍須經人民複決才能有效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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