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政府會計制度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行政院為之
(B)會計制度設計應包括各會計制度應實施之機關範圍、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會計科目之 分類及其編號等事項
(C)各會計制度,不得與會計法及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等法牴觸
(D)中央總會計年度報告,包括整體資產負債表,以及公務機關財務報表、特種基金財務報表及信託 基金及行政法人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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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3), B(13), C(27), D(168), E(0) #2127527

詳解 (共 2 筆)

#3713360

會計法 第 18 條
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A)
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前項設計,應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修正時亦同。
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之。

會計法 第 19 條
前二條之設計,應明定左列各事項:
一、各會計制度應實施之機關範圍。
二、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三、會計科目之分類及其編號。(B)
四、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五、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六、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
七、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八、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T0030001&flno=19

會計法 第 20 條
各會計制度,不得與本法及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等法牴觸(C);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其總會計之會計制度牴觸;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該管單位會計或分會計之會計制度牴觸。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T0030001&flno=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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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總會計制度(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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