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為外國人,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有關甲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因被販運而觸犯我國其他刑罰規定者,仍應依法處罰,不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B)甲經核准許可其在臺居留後,其居留期間得列入日後申請定居或歸化時所定居留期間之計算
(C)甲經核准許可其在臺居留期間,若要從事工作,仍應依規定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
(D)甲若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因送返原籍國後經濟生活有難以營生之 虞者,得申請專案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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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8), D(0), E(0) #3929005

詳解 (共 1 筆)

#7502215
正確答案為 (C) 甲經核准許可其在臺居留期間,若要從事工作,仍應依規定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
法規解析
  1. 選項 (C) 為何正確?(法源:《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4 條第 3 項)
    • 法條規定:經核發居留許可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得逕向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一般對外國人聘僱限制(例如免除雇主提出申請、免除特定行業類別限制等)。
    • 提醒:雖然申請程序獲得大幅放寬(可由被害人「逕向」勞動部申請),但「仍須依法提出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才能合法工作,並非准予居留就自動可以工作。因此 (C) 敘述完全正確。 
  2. 其餘選項「錯在哪裡」?(抓錯題眼)
    • (A) 錯誤:依據本法第 27 條規定,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本選項卻寫「不得減輕或免除」,故錯誤。
    • (B) 錯誤:依據本法第 14 條第 6 項規定,人口販運被害人獲准居留後,「其居留期間不列入得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長期居留、永久居留、定居或歸化所定居留期間之計算」。這是為了衡平居留性質,故不能累積年資,選項寫「得列入」是錯的。
    • (D) 錯誤:本條為修正後的「專案永久居留」新制(現行法第 26 條第 1 項)。外國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送返原籍國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永久居留,法條並無「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經濟生活難以營生」等條件限制。舊制或一般永久居留的居住天數多為 183 日或 270 日,本選項刻意將一般法規的日數與「專案永久居留」要件混淆,故錯誤。 
關鍵
這題是標準的「保護照顧與居留工作權益」綜合題。務必牢記:
被害人犯他罪 -> 得減免責任;
被害人獲居留 -> 居留年資不計入歸化或定居;
被害人想工作 -> 免就服法限制,但還是要「自己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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