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消防法」規定,有關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不滿3萬人之鄉(鎮)配置消防車2輛②勤務機車:依消防機關編制員額每滿5人配置1輛③水庫消防車:配置6或7人④排煙車:每車配置2人
(A)② ③
(B)①④
(C)② ③ ④
(D)① ② 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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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8), C(2), D(10), E(0) #2637039
統計: A(3), B(28), C(2), D(10), E(0) #2637039
詳解 (共 1 筆)
#6094389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車輛、裝備配置如下:
一、消防車:
(一)直轄市、縣(市)及三萬人以上之鄉(鎮、市、區)每一萬人配置消防車一輛,每分隊轄區人口數上限以六萬人計;不滿三萬人之鄉(鎮、市、區)配置消防車二輛,且每分隊消防車基本配置至少二輛。但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視該地區實際救災需要酌予調整。
(二)消防車之種類及配置地點,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視該地區實際救災需要配置。
二、救災車、消防勤務車:
(一)救災指揮車: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配置二輛或三輛,大(中)隊配置一輛或二輛。
(二)勤務機車: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按業(勤)務需要配置,大(分)隊基本配置至少二輛。
(三)其他救災車、消防勤務車之型式、數量,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視該地區實際救災需要配置。
三、消防裝備,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按業(勤)務需要配置。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車輛、裝備配置如下:
一、消防車:
(一)直轄市、縣(市)及三萬人以上之鄉(鎮、市、區)每一萬人配置消防車一輛,每分隊轄區人口數上限以六萬人計;不滿三萬人之鄉(鎮、市、區)配置消防車二輛,且每分隊消防車基本配置至少二輛。但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視該地區實際救災需要酌予調整。
(二)消防車之種類及配置地點,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視該地區實際救災需要配置。
二、救災車、消防勤務車:
(一)救災指揮車: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配置二輛或三輛,大(中)隊配置一輛或二輛。
(二)勤務機車: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按業(勤)務需要配置,大(分)隊基本配置至少二輛。
(三)其他救災車、消防勤務車之型式、數量,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視該地區實際救災需要配置。
三、消防裝備,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按業(勤)務需要配置。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配置之消防車輛及裝備,得配置適當之消防隊員如下:
一、雲梯消防車:每車配置八人至十人。
二、化學消防車、水箱消防車、水庫消防車、泡沫消防車、幫浦消防車、超高壓消防車:每車配置五人或六人。
三、救助器材車、排煙車、照明車、空氣壓縮車、災情勘查車、化學災害處理車、火災現場勘驗車、緊急修護車:每車配置二人。
四、救災指揮車:每車配置一人或二人。
五、其他消防車輛、消防裝備各按其性能與操作需要配置員額。
前項員額得視實際勤務編配狀況,按勤休比例增置。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配置之消防車輛及裝備,得配置適當之消防隊員如下:
一、雲梯消防車:每車配置八人至十人。
二、化學消防車、水箱消防車、水庫消防車、泡沫消防車、幫浦消防車、超高壓消防車:每車配置五人或六人。
三、救助器材車、排煙車、照明車、空氣壓縮車、災情勘查車、化學災害處理車、火災現場勘驗車、緊急修護車:每車配置二人。
四、救災指揮車:每車配置一人或二人。
五、其他消防車輛、消防裝備各按其性能與操作需要配置員額。
前項員額得視實際勤務編配狀況,按勤休比例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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