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擔服巡邏勤務時,發現停放在停車格內之車輛未懸掛號牌,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依規定應處罰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之罰鍰
(B)該汽車禁止其行駛
(C)該汽車當場移置保管
(D)如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者,吊扣該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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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9), C(31), D(135), E(0) #819265

詳解 (共 2 筆)

#1681545
如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者,吊銷該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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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0632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
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
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
限期領回之。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
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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