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即行執業,經處罰後仍不辦理者,應如何處罰?
(A) 罰鍰加倍
(B) 吊扣其駕駛執照
(C) 吊銷其駕駛執照
(D) 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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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68), C(220), D(43), E(0) #715498

詳解 (共 1 筆)

#144472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
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前項之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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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2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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