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處 1 年 以上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多少元以下罰金?
(A) 15萬元
(B) 50萬元
(C) 100萬元
(D) 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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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61), C(1069), D(150), E(0) #2475450

詳解 (共 1 筆)

#4588296
第 33 條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故意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致成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處一年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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