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何者不屬於主刑之種類?
(A)罰金
(B)拘役
(C)褫奪公權
(D)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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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54), C(1429), D(10), E(0) #712107

詳解 (共 3 筆)

#1310420

刑法104年12月30日修法,105年7月1日施行

從刑只剩 
刑法第36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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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020

刑法


第三十三條   (主刑之種類 )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

              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三十四條   (從刑之種類 )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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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2645
第34條已刪除 從刑只剩下褫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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