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三十三條 (主刑之種類 )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
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三十四條 (從刑之種類 )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11.下列何者不屬於主刑之種類? (A)罰金 (B)拘役 (C)褫奪公權 (D..-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