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哪種行為 非屬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範圍?
(A)無正當理由攜帶彈簧刀
(B)未經許可販賣電擊器
(C)無正當理由攜帶空氣槍並鳴槍
(D)製造鋼筆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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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284), C(62), D(1087), E(0) #3436853
統計: A(75), B(284), C(62), D(1087), E(0) #3436853
詳解 (共 3 筆)
#6452974
鋼筆刀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刀械
處罰條文
第 14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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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8899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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