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應建立何種制度? A.請票制度 B.內部控制 C.稽核制度 D.物流制度
(A)僅 AB
(B)僅 BC
(C)僅 ABC
(D)僅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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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4603), C(375), D(63), E(0) #693703

詳解 (共 2 筆)

#1145371
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0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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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676

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一章 總則
第十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
務,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
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定之。

被引用條文
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二十六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
營業場所揭示。
 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
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
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
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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