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有關無責任能力人違反該法之責任規定,以下敘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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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警專39期113年警特(。 國三上 (2024/05/30)
(A) 社維法第9條第1項: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B)未滿 14 歲人,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管教 第9條第2項: 前項第一款之人(14-18歲),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C)未滿 14 歲人,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第8條第2項: 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D)無責任能力人違反本法之行為,不罰 第8條第1項: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