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之必要措施為:
(A)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規劃及督導工作
(B)辦理所有法定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C)工作聯繫與調整
(D)品質查驗及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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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0), B(116), C(368), D(13), E(0) #1877950
統計: A(560), B(116), C(368), D(13), E(0) #1877950
詳解 (共 4 筆)
#3110543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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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7665
那為什麼A.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規劃及督導工作 ,不是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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