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之必要措施為:
(A)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規劃及督導工作
(B)辦理所有法定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C)工作聯繫與調整
(D)品質查驗及估價。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60), B(116), C(368), D(13), E(0) #1877950

詳解 (共 4 筆)

#3110543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23
0
#3015018
第27條(原事業單位之責任)【相關罰則】...
(共 27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3970878

qwe10226  A錯誤的地方應該是沒有"規劃"。

5
0
#3967665

那為什麼A.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規劃及督導工作 ,不是答案呢?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