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教師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依法應給予何種懲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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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自達 小六上 (2010/12/26)
名 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 第 6 條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功: (一)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 (三)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 (四)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五)執行重要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二)言行不檢,...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