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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一、停放車道路肩之故障車輛逾一小時。二、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四小時。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四、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所。五、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六、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七、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須移置保管之車輛。
11.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因故障而暫停於路肩時,其停放時間,最多不能超過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