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犯最重本刑爲死刑之罪,其追訴權時效之期間爲何?
(A)十年
(B)二十年
(C)三十年
(D)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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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99), C(429), D(89), E(0) #1919495
統計: A(27), B(99), C(429), D(89), E(0) #1919495
詳解 (共 4 筆)
#3152929
追訴權最長30年
行刑權最長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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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1552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
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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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9799
第 84 條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
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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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9004
有發生死亡結果者是改為無追訴時效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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