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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乙本於同一買賣契約而互負債務,甲於乙未為對待給付 前,得主張拒絕給付之權利為何?
(A)債務清償請求權
(B)先訴抗辯權
(C)債權保全之請求權
(D)同時履行抗辯權 (出處:民法第 264 條)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
110 年 - 110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測驗更新題庫-民法試題(二、債編)#68480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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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795
討論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Little Fang
高三上 (2020/08/19)
第 264 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
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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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ittle Fang
高三上 (2020/08/19)
同時履行抗辯權乃是指雙務契約中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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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陳菲爾
國三下 (2021/11/19)
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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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乙本於同一買賣契約而互負債務,甲於乙未為對待給付 前,得主張拒絕給付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