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簽署協議之雙方,由一方出售機械設備、生產技術或勞務等,同時承擔購買對方一定數額 商品之義務;對方則以進口之機器設備、生產技術或勞務所生產之產品或相關產品,抵補 全部或部分之銷售貨款。此相對貿易種類為
(A)補償交易
(B)相對採購交易
(C)易貨交 易
(D)產品購回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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