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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1.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之多少
(A)三分之 一
(B)三分之二
(C)五分之三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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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育 小一上 (2017/11/21)
第19條(農會理監事之設置)  農會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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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小六下 (2019/11/07)

農會法

第 19 條
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
任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
一、鄉、鎮(市)、區農會理事九人。
二、縣(市)農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
三、省(市)農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四、全國農會理事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
五、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六、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或雇農。
農會理、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但上級農會理、監事
,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

11.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之多少(A)三分之 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