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關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信託業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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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kakon 小三下 (2021/09/04)
第 11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將資產委託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或信託移轉予保管機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並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受託投資資產。前項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應由客戶自行指定之。客戶指定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間具有下列控制關係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客戶應負告知義務:一、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二、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或監察人;或其董事、監察人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三、證...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