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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主管機關受理不動產經紀業申請經營許可時,經審查不合規定者,依規定應通知該經紀業於幾日內補正?
(A) 三日
(B) 七日
(C) 十日
(D) 十五日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
96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748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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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9)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 (以下簡稱經紀業) 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
五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名冊,及
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予許可
,並副知轄內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不合規定者,應通知該經紀
業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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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主管機關受理不動產經紀業申請經營許可時,經審查不合規定者,依規定應通知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