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新建建築物為收容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
電信設備,供該建築物用戶通信之需要,一般有下列情形者,應設置電信室
(A)地上層 5 樓以上不論
是否設有地下室之建築物
(B)用戶側光纜總心數超過 12 心者
(C)地上層 3 樓以上且設有地下室之建築
物
(D)地上層 5 樓以上且設有地下室之建築物,引進電纜總對數超過 20 對以上者。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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