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77 條
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定專人對於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二、蒸氣或氣體之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應即刻使勞工 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為點火源之虞之機具,並應 加強通風。三、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 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11.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定,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蒸氣或氣體之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