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114年新修正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實施特殊強制處分所得資料,與本案有關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留存該案卷宗,供本案偵查、審判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用途,實施特殊強制處分所得其他案件資料,不得作為證據,但於最後實施期間屆滿後①內補行陳報②,並經②審查認可該案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或為最③本刑④年以上之罪者,不在此限。下列何者正確?
(A)①:7日
(B)②:檢察官
(C)③:輕
(D)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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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49), C(72), D(176), E(0) #3751921

詳解 (共 3 筆)

#7271836
一百九十七、 實施特殊強制處分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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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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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678

通保法規定的其他案資料是7天補陳

特殊強制處分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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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902745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 第 153-8 條 2.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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